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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新药业(603235)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 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 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