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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新药业(603235)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切实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的选举。职 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或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比例在 30%以上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 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 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提交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