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新药业(603235) - 股东会议事规则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 1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运作,充分发挥股东会的作用,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 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