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翔股份(603272)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对外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浙江联翔 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有需要定期披露的信息、发生或即将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 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 交易所登记,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 布。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包括以下人员和机构在内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 信息披露行为: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三)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