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柯迪(600933)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修订)
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包括新聘、续聘、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 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 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