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生物(301206)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 | | 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质询)、联系股东、向 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 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 报道、传送。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