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翔新材(301300)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远翔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公司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之间的联络人。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对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请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设立由董事会秘书领导的 证券部,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当 参加深交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相关证明。 第四条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 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