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茂股份(603915) - 国茂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 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 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 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规范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订本细则。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