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芯股份(688286) -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 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 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