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美药业(300006)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2025年8月)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持续完善公司内控体 系建设,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管理,不断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 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以及对 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不得少于三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 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七条 公司负责内审的审计部由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 是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提名委员会提名, 并由董事会以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