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通科技(300031) -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制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 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领导的证券事务管理部门,配备与公司业务 规模相适应、具备法律、财务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助理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 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投资者管理、股权管理等事务。 董事会秘书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行为,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