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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威股份(301202)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苏州朗威电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朗威电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苏州朗威电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 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 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 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除了出现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 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 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