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生物(688298)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和财务、管理、法 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 会秘书资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 指导,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