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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创精密(688409) -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 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 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 人选。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股东会应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采用累积投票制; (二)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应采用累积投票制; (三) 之前召开的股东会以普通决议决定本次选举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 (四)拟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以普通决议决定采用累积投票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