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环保(300187) -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以依 法通过"红利抵债"、"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侵占资产。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人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方董事需对该表决事项进行回避。在公司股 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大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 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人占用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人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永清环保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