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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陆通(300870)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关联人; 1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和审计委员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