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拓股份(301006) - 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 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 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议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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