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讯飞鸿(300213) - 中介机构保密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介机构保密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介机构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介机构的保密管理工作,保守中介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国 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维护国家利益、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声誉及公司、客户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介机构在与公司合作过程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关于项目或与项目 有关的、关于公司或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不被公众领域所知的信息、资料、文件, 或公司声明必须保密的信息、资料、文件,不论是纸面形式、磁记录形式、光 学记录形式、电子记录形式还是其他记录形式都属于保密对象。 第三条 中介机构及其职员都有保守前述秘密的义务。接触到前述秘密的中 介机构的所有员工,对保守前述秘密均负有责任。 第四条 中介机构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提供任何与公司的营业范围信息 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 第五条 对中介机构的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二章 保密措施 第六条 属于前述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 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