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瞳光学(300790)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 息的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 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 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 告及内部控制报告。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 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