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瞳光学(300790)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 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