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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帆医疗(002382)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 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 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 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未经董事会 批准、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导、传送 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