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帆医疗(002382)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一章 总则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深交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 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一条 为了规范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和《蓝 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二条 公司和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