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敖东(000623)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执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财 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及《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度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 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应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 序。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审核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