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建集团(600643) - 爱建集团股东会议事规则
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议事 规则。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1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