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金路(000510) -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董事 在任期届满前辞任,应在辞任前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 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局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局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董事产生之日。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运营稳定,保障 股东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四川新金路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 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其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