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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高斯(002848)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和《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而制定。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 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 1 页 共 9 页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 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 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 事会秘书: (1)《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