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富龙(603406) - 股东会议事规则

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 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 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 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 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省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 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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