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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富龙(603406)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质量和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 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发 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