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富龙(603406)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一章 总则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 易行为,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 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 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