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精华制药(002349)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司目前设独立董事三名。如果《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发 生变更,则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是独立董事, 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及独立性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 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必须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第一条 为完善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上市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更好的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