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通(002602)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 1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