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通(002602)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公平竞争, 推动提升审计质量,维护利益相关方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选聘其 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管理层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