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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通(002602)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 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二章 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 有关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