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永创智能(603901) -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5)第1593号 致: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杭州永创智 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孙芸律师、吕荣律师(下称 "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 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