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马控股(06928) - 按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两(2)股股份获发一(1)股供股股份之基準以非包销基準...
此乃要件 請即處理 閣下如對本供股章程任何方面或應採取的行動有疑問,應諮詢 閣下的股票經紀或其他註冊證券交易商、銀行經理、律師、專業會計師 或其他專業顧問。 閣下如已將名下的萬馬控股有限公司股份全部出售或轉讓,應立即將供股章程文件送交買主或承讓人或經手買賣或轉讓的銀行、持牌證 券交易商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轉交買主或承讓人。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對供股章程文件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 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會就因供股章程文件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 任。 各供股章程文件連同本供股章程附錄三「15.送呈公司註冊處處長之文件」一段所列明的文件,已根據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盤及雜項條 文)條例第342C條的規定送呈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 概不對供股章程文件的內容負責。 不論暫定配發供股股份的接納程度如何,供股將按非包銷基準進行,並須待本供股章程「董事會函件-供股的條件」一節所載條件獲達 成後,方可作實。因此,供股未必一定進行。股東及潛在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