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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士科技(300193) -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JASICJASIC(SZ:300193)2025-09-01 11:09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 次股东会的资格。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下称"《股东会规则》")和《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北京 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的约 定,本所律师受指派作为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参加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 和有关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