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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都科技(600728) - 佳都科技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PCI-STCLPCI-STCL(SH:600728)2025-09-02 10:31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2025 年 9 月修订)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香港上市规则》")及《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如临时股东会是因应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而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实际召开 日期可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而调整。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