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象屿(600057) - 厦门象屿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四、结论意见 7 | | --- | 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 4 | 1 | | --- | --- | | 10 | |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 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天衡意字第 206 号 致: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 派潘舒原、陈俊昌律师作为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专项律师,就题述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 言 一、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明确表述或上下文另有定义,下列各项 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 公司 | 是指 |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本所 | 是指 |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 | 本所律师 | 是指 | 本法律意见书的经办律师潘舒原、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