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欧股份(002131)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九月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 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制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