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能实业(300787) -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安福县海能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会议")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 了贵公司本次会议,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召开有关的文 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 以前所发生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