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仙通(603239)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一规范运作》和《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 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