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民股份(300345) -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五年九月 致: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所出具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自然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 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 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所有资料上的签名及/或印章均系真实、有效。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首次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 意,不得用做任何其他目的。 (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 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首次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 他申请材料一起公开披露,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同意公 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