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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达股份(001239) - 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第一条 为规范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