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冠电气(688517) -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致: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冠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材料。公司已 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 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 料、电子数据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