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蕊斯(301257)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9月)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要求,具有良好的执 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第一条 为规范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普蕊斯(上海) 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 (含选聘、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 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