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蕊斯(301257)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应当为会计专 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 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制度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 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做到事前 审计、专业审计,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