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尔特(002538)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9月修订)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和职业道德,并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前取得深圳证券交 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第一条 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司和董事会负责。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 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九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