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英智能(001266)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离任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 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体系,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