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金诺(300505) -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 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 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 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 1 页,共 11 页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