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金诺(300505) -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国家公务 员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 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页 共 6 页 第一条 为促进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规范运作,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 导,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 ...